
公告日期:2025-10-16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 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洁、平实和明 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当在信 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披露文 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定期报告 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披露文件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 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披露文件的相关 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3 号,电话:020-66818881;电子邮箱:ir@kingfa.com。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财务部负责收集、提交有关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事务的信息资料,并与证券部协商确认后,由财务部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
(二)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重大事项的信息,需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协商确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财务部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前述信息需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由证券部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规定网站、媒体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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