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6:04:07 股吧网页版
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58
转债代码:110089 转债简称:兴发转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主要内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兴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新材料”)与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弗迪”)签署《磷酸铁锂委托加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青海弗迪委托兴顺新材料加工生产8万吨/年磷酸铁锂产品,并支付加工费。协议期限2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动续约1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委托加工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协议履行期较长,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市场环境等宏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同时,当前磷酸铁锂市场竞争激烈,未来可能存在着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跌,订单持续性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公司将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近日,为充分发挥双方核心优势,聚焦新能源业务高质量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兴顺新材料与青海弗迪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署了《磷酸铁锂委托加工协议》,由青海弗迪委托兴顺新材料加工生产8万吨/年磷酸铁锂产品,并支付加工费。协议期限2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动续约1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2KP68U

(三)成立日期:2016 年7 月20 日

(四)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五)注册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河湟新区唐蕃大道300 号

(六)法定代表人:何龙

(七)主营业务:电池制造与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等。

(八)股权结构:青海弗迪由弗迪电池有限公司100%持股,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全资孙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海弗迪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湖北兴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委托加工:指甲方提供碳酸锂和添加剂,价格和数量以甲方提供为准,乙方提供其他原材料(磷酸铁、葡萄糖等)及满足合格产品生产的设备和场地,按照甲方认可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要求,负责组织人员把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磷酸铁锂的全过程,由甲方支付乙方加工费的委托加工业务。

2.委托加工前期导入阶段:甲方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指定产品的导入流程及原材料验证。乙方关联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按照甲方制定的验证计划、产品技术,执行验证方案。

3.委托加工持续生产阶段:产品导入后,乙方进入持续委托加工生产阶段,甲方主导8 万吨/年磷酸铁锂的生产计划拟定,乙方按照甲方主导制定的生产计划执行生产任务。

4.合同期限:自2025 年12 月4 日至2027 年12 月4 日,如因设备安装、
调试等乙方原因导致产品供应起始日期晚于前述生效日的,本协议顺延自乙方宜昌基地向甲方正式供应合格产品之日起开始生效,为期两年。合同期内,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后甲方有优先续约权,基于双方协商无异议情况下,可自动续约1 年。

5.交付承诺:合约期内,乙方保证按照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宜昌基地年产量8 万吨进行交付。甲方保证乙方正式成为比亚迪供应商后,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生产的所有符合比亚迪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甲方负责包销。

(三)违约责任

1.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