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报送单位应书面提醒外部信息接收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外部信息接收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知晓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