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单位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披露信息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披露信息应当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内容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上交所。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等均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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