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和披露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决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核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四)领导公司内控部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协调公司经理层安排足够资源推进和保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控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按程序报告。
(三)负责督促和跟踪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自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协调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内控审计相关事宜。
第八条 被评价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现场内控评价小组开展工作,并与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沟通,对现场测试结论达成一致意见。
(二)开展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和自我评价结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权责分配、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内部审计、反舞弊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类业务的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和程序方法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公司内控部应当围绕内部控制目标、管理层关注重点、上年度问题较多的领域或单位等方面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机关部室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小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依法对外披露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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