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等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董事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程序解任,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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