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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9 16:34:59 股吧网页版
浪莎股份:浪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0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 2025-001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告了《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股份计划继续实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告日起,拟在未来 6 个月实施相关增持计划。增持股
份下限不低于 100 万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即 194 万股。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于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 2 月 19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05.73 万股,实施期限届满。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告披露了《浪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股份计划继续实施公告》(详见 2024 年 8 月 20
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临时公告“临 2024-027” 号),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继续实施增持股份计 划,增持股份下限不低于 100 万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即 194 万股。

现将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公告 如下:

一、实施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第一次实施增持计划前,增持主体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持有公司股份 4149.53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8%。

(三)继续实施增持计划前,增持主体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持有公司股份 4160.74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0%。

二、第一次增持计划和继续增持计划实施主要内容

(一)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
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实
施了相关增持计划,其增持股份的种类、价格、方式、资金安排如下:
1、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2、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3、拟增持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

(二)本次继续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增持股份下限不低于 100 万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即 194 万股。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实施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1、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增持计划 6 个月
实施期间,即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18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1.2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2、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 6 个月增持计划实
施期间,即 2024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05.7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实施期限届满。

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16.9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截止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4266.47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9%。

四、律师核查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超过 3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依照《监管指引第 8 号》,本次继续增持依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五、其他说明

(一)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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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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