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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6:38:35 股吧网页版
东湖高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EAST LAKE HI-TECH GROUP CO.,LTD.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 月 日修订 2026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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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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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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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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