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数据集团3亿元级资产处置仅经董事会批准,未提交股东大会,理由为落实“省级统一归口管理”行政要求。但《公司法》明确上市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此举是否变相剥夺中小股东表决权?公众公司属性是否被削弱?
东湖高新: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1.6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未触及股东会审议标准。谢谢!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1.6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未触及股东会审议标准。谢谢!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5-12-31 17:08:00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