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促使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持有的
股份数量计算。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关于召集其股东会的通知后的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通知嘉士伯重啤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股东会议案”),公司董事会应不晚于收到董事会秘书的通知后的 3 日内召集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已经发出会议通知但尚未召开的公司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嘉士伯重啤股东会议案内容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必要调整。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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