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战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监督和评估公司内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必须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直接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四)运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
(七)本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将出具的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江苏省内部审
计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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