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4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有关
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5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3-07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3-086)”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民终 5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RM18,27/F, Ho King CommCTR, 2-16 Fayuen ST,
Mongkok Kowloon, HK)
法定代表人:陆惠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迈尔控股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迈尔控股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苏豪弘业负担。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51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6062 元,由迈尔控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在本案终审判决中胜诉。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约199.82 万元,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