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当公司职工人数未达到三百人时,公司不设职工董事。当公司职工人数达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关义
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勤勉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八)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但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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