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法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等,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等。上述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公司依法对外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对外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文件;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各二级单位、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杜绝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信息披露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二)保密性原则: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持续性原则: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合规性原则: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单位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三条所称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或无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时,应同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及执行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国内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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