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股票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25-068
债券代码:138898.SH 债券简称:23 东方 01
债券代码:240620.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01
债券代码:241264.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K1
债券代码:241781.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03
债券代码:244319.SH 债券简称:25 东方 K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4 年 11 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
业务管理规则》(中期协字〔2024〕235 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则》”),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收入的财务核算做出规范,要求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25 年 7 月 8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
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具体情况
财政部会计司在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中明确,企业在期货交 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 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 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 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 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 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 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 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因此,公司根据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所明确的规定内容,进一步梳理并明确了 符合相关条件业务的交易目的,并对相关业务适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含应用指南、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 处理实施问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亦符合《业务管理规则》就大宗商品风险管理 业务收入所作的财务规范。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含应用指南、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前期及
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前期及可比期间 的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前期 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 2025 年 1-9 月/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度/2024 年 12 月 31 日
目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营业总收入 598,792.58 -482,486.39 116,306.19 8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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