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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9:06:05 股吧网页版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后,在相应期间内,公司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会以优异的成绩回报投资者,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力争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

①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②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2、股票股利分配:

在保障现金分红、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现金分红同时进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3)的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及制定周期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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