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25-02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其中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解释第 18 号规定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4 年 12 月 6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8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具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
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解释第 18 号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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