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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11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
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
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
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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