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11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董事会秘书”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公司秘书”一致。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联交所”)(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境内外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机构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事宜应通过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应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以书面决议处理。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报中国证监会和境内外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公开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企业管理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秘书、管理、股权事务、资本运作等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为公司的雇员,对公司的日常事务有所认识,并满足《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对于公司秘书的资格及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或有其他变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按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刊登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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