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11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适用规定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第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前述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8.非自然人;
9.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10.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1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1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14.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 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三条第12项、第
1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
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1.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1.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2.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可连聘连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1-5、10 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
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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