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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11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有效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聘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至少须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
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并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第七条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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