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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11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若因时间等因素原因,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地上市规则产生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的,公司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上市规则确定的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上面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a.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
b.配偶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
c.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d.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e.子女配偶的父母。
4.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上市规则确定的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三)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过去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或者将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的,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四)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直接或间接关系,
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五)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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