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
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等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条 公司向银行借款事宜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的银行借款,或将导致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银行借款,由股东会决定;
(二)在确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50%以上的前提下的银行
借款,由董事会决定;
(三)在确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50%的前提下的银行借款,由总经
理决定。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或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交易,由股东会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三)未达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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