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
为:
(一)股权投资(新设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收购);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股票、基金投资;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它债权投资;
(五)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六)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
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应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
资收益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及投资风险分析),并将研究报告提供公司有权批准机构及相关人员,作为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五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后,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签,提交公司总经理决策,
或者按照投资决策权限要求由公司总经理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六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六)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行为。
对于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