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决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
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募集资金使用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应批准或授权。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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