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部门、控股和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及相关业绩预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主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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