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行职责。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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