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定期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在筹划、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信息的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履行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季度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公司年度统计报表等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具体登记备案工作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在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告知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后,公司相关报送人员应认真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置。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对于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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