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其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大股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相关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2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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