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条
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或预报告。
预报告或报告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第一时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随后即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预报告或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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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或主管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下属公司的
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或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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