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则,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资源及战略、创新战略、营销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二)组织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跟踪国外经济走势和国外大公司发展动向,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四)对公司职能部门拟订的有关中长期规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审核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战略委员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应邀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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