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提取公司管理层对年度经营情况和重
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本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沟通,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
机构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内幕信
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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