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明确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专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应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总经理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解聘;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
(十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规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审批公司的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额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七)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八)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对董事会决议有要求复议一次的权利;
(十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
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总经理在解决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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