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释 义......1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5
二、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1
三、 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12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5
五、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5
六、 后续计划......15
七、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7
八、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1
九、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1
十、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21
十一、 结论意见......2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天册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温州国投公司/公司/收 指 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购人
浙江东日/上市公司 指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资委 指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财开公司 指 浙江省财开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现代集团 指 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东方集团 指 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国投公司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
本次收购 指 让温州市国资委持有的温州现代集团 90%股
权,浙江省财开公司持有的温州现代集团 10%
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浙江东日 48.15%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第 16 号准则》 指
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出具的“TCYJS2025H2208 号”《浙江天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元、万元、亿元 指
亿元
最近三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208 号
致: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温州国投公司的委托,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温州国投公司就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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