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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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209 号
致: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投公司”“公司”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温州国投公司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市国资委”)持有的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现代集团”)90%股权,浙江省财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财开公司”)直接持有的温州现代集团 10%股权,从而通过温州现代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东方集团”)间接控制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收购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亦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证、查询等必要查验方式,遵循独立、客观及审慎性、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上述资料、文件、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查核和验证结果构成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及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温州国投公司在其为本次收购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温州国投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1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6747932031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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