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9:08:30 股吧网页版
北方稀土:北方稀土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包含全级次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发行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向金融机构申请签发商业汇票和信用证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担保,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因仓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业务发生的留置担保,因采购业务发生的定金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不提供抵押、质押方式
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包括为其他企业借款、发行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担保计划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年度担保计划的有效期为自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新的担保额度止。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的规定执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对象、条件、规模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内部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提供担
保。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已提供担保的不得新增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的;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的;

(三)被担保人已进入破产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公司所属金融子企业;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九)其他不适合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报上级单位备案:

(一)拟提供融资担保金额与现有负债金额之和所形成的资产负债率,超出该企业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
(二)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的;

(三)融资担保的项目(含股权投资)不在自治区国资委为该企业核定的主业范围内;

(四)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公司内部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报上级单位备案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