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5—05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9 年 2 月至 2024 年 12 月,你公司子公司包钢集团
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公司)累计为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瀜环保公司)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等共计 894.85 万元。其中,节能环保公司系你公司 2021 年 6 月自控股股东处收购取得,收购后仍发生相关费用共
计 587.6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包瀜环保公司已全部归还
上述代发款项共计 894.85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改)》第一条第(二)项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5—053
十二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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