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02 号
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北方稀土,A 股证券代码:600111;
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经查明,2019 年 2 月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公司)累计为控股股东下属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瀜环保公司)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等共计 894.85 万元。节能环保公司系公司 2021 年 6 月自控股股东处收购取得,收购后仍发生相关垫付费用
共计 587.6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包瀜环保公司已全部
归还上述代发款项共计 894.85 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包瀜环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4.1.3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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