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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02 号

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北方稀土,A 股证券代码:600111;

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经查明,2019 年 2 月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公司)累计为控股股东下属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瀜环保公司)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等共计 894.85 万元。节能环保公司系公司 2021 年 6 月自控股股东处收购取得,收购后仍发生相关垫付费用
共计 587.6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包瀜环保公司已全部
归还上述代发款项共计 894.85 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包瀜环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4.1.3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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