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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20:34:07 股吧网页版
诺德股份: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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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发生变化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通知有冲突时,以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董事会秘书应就具体涉及事项向董
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填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表》(见附件),并经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期限;

(四)暂缓或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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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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