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加强本公司此方面的管理工作,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持股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出现下列情形时不得转
让: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的
除外;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本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述规定的时点或期间内应当委托本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
本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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