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2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主动地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所述之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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