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
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业务一般包括贷款担保、综合授信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担保、预付款担保、信用鉴证等。
第三条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以自有资产
为子公司贷款等业务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的,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归口办理和管
理公司对外担保业务。
第六条 公司从严控制企业担保,原则上不为系统外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以
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第十条 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在股东会审批计划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及担保事项,将不再逐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本章第九条第(五)项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回避该项表决(适用上海交易所关联交易豁免事项的除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担保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独立法人;
(二)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正常;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偿债能力,还款计划可行,反担保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担保,必须具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且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写明担保申请人名称、住所、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贷款用途、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还贷计划与措施、反担保措施等;
(二)贷款合同。表明借款人、贷款人、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三)担保合同;
(四)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办理担保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初审:公司财务部初步审查被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审查及二者相结合等方式,审查重点包括:
1、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被担保对象的偿债能力及担保风险;
3、项目可行性及预期经济效益;
4、反担保措施是否足以降低担保风险。
(二)会签:对初审同意办理的担保,提交有关部门会签,确认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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