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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0 20:05:18 股吧网页版
ST尔雅: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1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ST 尔雅 公告编号:2026003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继平先生于2025年4月1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2号和0052025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郑继平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6年1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2026年1月30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郑继平,男,时任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段雯彦,女,时任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赵娜,女,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
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尔雅、郑继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尔雅案涉期间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中纺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纺丝路),北京中纺丝路为材谷金带(湖北)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谷金带)的控股股东,且ST尔雅、北京中纺丝路和材谷金带均由郑继平实际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中纺丝路、材谷金带为ST尔雅的关联法人。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ST尔雅及其子公司以开展能源业务、采购服装加工设备等方式通过5家第三方公司支付股权增资款、保证金、投资款等资金,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继平的授意下,相关资金最终流入其关联方北京中纺丝路、材谷金带,发生资金往来共计10,37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相关交易事项。截至2023年8月15日,ST尔雅已收回上述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10,592万元。

ST尔雅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发生额为7,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2%,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2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

ST尔雅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7,150万元、3,222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1.37%、5.26%;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4,150 万元、3,37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0%、5.51%。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
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 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ST尔雅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协议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尔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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