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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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做出决议召集,相关内容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上登载,并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周四)14 时 00 分在重庆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
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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