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筹划、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在信息尚未披露之前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3、4 项交易预计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且第 3 项交易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还需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履行报告义务: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第 4 项交易发生后,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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