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0-08-18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0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对实施1999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1999年度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验证(华业字〈2000〉第032号),本公司1999年度实现合并净利润717,034,129.1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64,416,835.02元。扣除1按当年税后利润10%提取的母公司法定盈余公积70,902,042.40元及法定公益金70,902,042.40元;2属母公司份额的子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4,772.71元;3属母公司份额的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根据1999年税后利润计提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9,474,350.70元;4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计提的奖福基金8,035,892.48元。截止1999年末本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22,044,863.47元。
本期经1999年度所得税清算,应补缴所得税2,681,245.39元,故相应调减1999年度净利润2,681,245.39元,并按原比例相应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68,124.53元,提取法定公益金268,124.53元。经调整后的1999年度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919,899,867.14元。
根据董事会一届十四次会议及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1999年年末总股本1,400,000,000股为基准,每10股派送红利4.20元(含税),共派送红利588,000,000元,分配实施后,公司尚余上年度未分配利润为331,899,867.14元(不包括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00年8月23日。
2、除息日为2000年8月24日。
三、红利发放对象:
本次红利派发对象为截止2000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册的全体“上海汽车”股东。
四、红利发放办法:
1、国家股现金红利按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沪国资预[1998]95号文《关于上市公司统一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缴国家股红利的通知》规定办理。
2、本公司已将社会公众股(即流通股)的红利款及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手续费足额划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指定银行帐户,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通过清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除息日—2000年8月24日)将红利款划入证券商清算帐户,然后由证券商即时划入投资者资金帐户,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2000年8月2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按每10股3.41元派发),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待其办完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五、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东楼18F
咨询电话:021-64158999转证券部
传真:021-64730567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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