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
律
意
见
书
Add: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Tel:+86 21 6886 6488 Fax:+86 21 5888 6588 Http:www.zhhlaw.com
法律意见书
沪中豪(2025)法见字第 36 号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晨律师、刘赛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见不涉及本次临时股东会提案内
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临时股东会依法见证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统称“指定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在规定提前时间刊登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将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1.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及其他相关信息;
2.会议审议的事项;临时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3.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
4.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5.联系办法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
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于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 79 号“上
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3 号楼 3 楼报告厅如期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长王晓秋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华恩德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的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010 人,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915,725,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0377%。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到会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召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