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集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遵照《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内部审计,是指对集团总部及附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就其适当性和有效性,独立、客观地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集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共同控制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体系
第四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党委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本市和市国资委有关审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批示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研究审计工作机制建设、审计工作制度建设、审计队伍建设以及审计结果运用事项;研究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议重要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五条 集团董事会
集团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任免总审计师、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批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提供所需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督促经营管理层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集团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集团董事会授权的,由集团董事会履行。
第七条 总审计师
集团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
集团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心),统一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及附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一体化集中管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在集团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总审计师协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
集团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集团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糊的陈述。
内部审计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附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开展重大事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财务资助(包含委托贷出款)、借款、担保、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固定资产处置、慈善捐赠、签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如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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