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提名应当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的董事,不包括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
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前条规定任职要求的人员不得
当选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或者不符合前条任职要求的,该委员应主动辞任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成
员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除依据第七条规定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的情形外,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承担,负责综合服务、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议案提交及决议办理、议案及相关材料的整理、保存、归档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情况,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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