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其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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